在上海的外地小伙伴注意啦!上海官方发布最新居住证办理政策申办条件/材料放宽都放宽啦!2026上海居住证新规定没有租赁备案的情况下,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也是可以直接办理上海居住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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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修订在办理条件上有哪些变化?
答:
本次修订充分考虑申请人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放宽了该群体办理居住证需“居住登记满半年”的时限要求。
明确了已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之日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且当月仍在缴纳社会保险的,视作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也可以申领《居住证》。
2、修订后居住证办理材料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
一是放宽了本人或者近亲属租赁房屋的居住证明材料要求,在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之外,还可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二是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在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外,还可以提交“亲属关系承诺书”,进一步减少群众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方便群众办理居住证。
3、本次修订在居住登记、居住证注销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
本次修订新增了居住登记注销条款,细化了居住证注销条款,充分给予持证人自主决定权,持证人本人可以申请注销居住登记、居住证,同时对于持证人死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由有关部门认定后注销居住登记、居住证,充分保障持证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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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提供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者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不动产权证明;
(二)居住在本人或者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的,还需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填写亲属关系承诺书。
境内来沪人员线下申报居住登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开具《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一年,逾期需重新办理。
《居住登记凭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中注销其《居住登记凭证》:
(一)持证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居住登记的;
(二)持证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持证人本人申请注销的;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已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的境内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之日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且当月仍在缴纳社会保险的,视作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也可以申领居住证。
*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线下办理的,还需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现居住地址居住证明。
——受理居住证申请
境内来沪人员线下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居住证制作签发
公安派出所在信息系统内收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一网通办”平台的申办信息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通知公安制证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出具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签发。
申请人领取居住证可以选择线下领取或者快递送证。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示居住证受理回执或者本人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选择线下领取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居住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选择快递送证的,仅限本市范围。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证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申报居住登记规定,提供现居住地址的居住证明。
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重新计算。
居住证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在信息系统中注销其居住证,居住证功能失效:
(一)持证人提供虚假材料申领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持证人本人申请注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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