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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政策2022最新调整!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全面放开!

来源:居住证积分网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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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政策2022最新问题1:2022年7月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本市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涉及的市场化评价标准是否相应调整?

市场化评价(如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是人才引进多元评价的重要方式之一。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后,2022年7月-2023年6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包括直接落户、居转户、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居住证积分等业务)中涉及“平均工资”的事项,仍维持现有基数标准作为参考水平。

上海落户政策2022最新问题2:受疫情影响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办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时是否受影响?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期缴纳2022年4月至11月(所属期为3月-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最迟于2022年年底前补缴的,完成补缴后在办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时不受影响。

上海落户政策2022最新问题3:对世界名校留学人员落户上海有哪些特殊支持政策?

在符合留学人员落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前50名院校的,取消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时间要求,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即可直接申办落户;对于毕业于世界排名51-100名的,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取消社保缴费基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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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政策2022最新问题4:世界排名前50名、前100名院校如何进行认定?

由相关主管部门参照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 Higher Education)、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上海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Shanghai Ranking’s Academic Ranking of World Universities)发布的排名进行认定,具体以落户申报系统内名单为准。

上海落户政策2022最新问题5:因疫情管控原因短期内无法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如何继续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人才引进“一网通办”系统中已经网上受理通过的申请,因单位经办人员所处区域位于中高风险地区(仍处于管控状态)而无法现场递交书面材料的,由用人单位向业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后,采取“书面材料暂缓递交、线上流程正常办理”的特殊支持措施。线上审核通过且材料补交完成(符合要求)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免予公示的除外)。

上海落户政策2022最新问题2:哪些对象可以纳入落户经办“绿色通道”?

本市复工复产的重点企业人才以及国(境)外名校留学人员等,可纳入落户经办“绿色通道”。复工复产重点企业由各区人社部门根据区域实际进行推荐报备后,可予以优先办理。

上海落户政策2022最新:上海人才引进落户条件

1、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政府表彰项目由政府表彰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 5 年内申请引进。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 5 年内申请引进。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

团队核心成员。其中“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1)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相关人才应具有 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2)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相关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 2 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3)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i.相关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 2 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ii.“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3、高技能人才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相关人才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 年内申请引进。

 

(2)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其中“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3)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

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i.相关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 年内申请引进。

 

ii.“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4、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指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首轮创业投资额 1000 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2000 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 1 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 10%、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2 年的创业人才。

(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 2 年,最近 3 年累计实现 5000 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 5 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 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

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指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 3000 万元的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指最近 4 年内累计 36 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3 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 100 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

i.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 10%的创始人。

ii.企业连续 3 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 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 3 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iii.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iv.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信息记录。

5、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

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范围如下:

a) 航运专门人才

i.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ii.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iii.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 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iv.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v.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飞行签派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b) 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

c) 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体育赛事奖项的体育专门人才。

d) 文化专门人才

经市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文艺文化类奖项的文化专门人才。

(2)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指不符合上述提到的相关人才, 由本市各区、重点区域经决策程序审议、公示后自主审批引进的人员。

(3)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推荐意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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