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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条件自测

上海户口落户政策,上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子女/老人/夫妻)

来源:居住证积分网

2022-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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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有哪些新规定?子女随迁落户上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夫妻投靠落户上海需要档案吗?赶快来看看2022年上海户口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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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落户政策:上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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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由上海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上海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上海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上海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上海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上海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常住户口居民(在上海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上海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上海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上海生活的,可以在上海(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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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落户政策:上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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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上海常住户口居民(在上海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上海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上海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上海一方死亡的,其与上海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上海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上海、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上海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上海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备注:“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

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上海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户口落户政策:上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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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上海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上海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上海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上海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上海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上海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上海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上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补充说明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上海户籍的人员,后经由上海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上海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上海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上海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上海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上海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上海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上海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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